(2017)京02执异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曲雪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杨宝泉,曲雪峰,北京工联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490号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南童杉,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原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8号。负责人:张永旺,行长。被执行人:杨宝泉,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曲雪峰,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工联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环岛北20号。法定代表人:赵泓程。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原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杨宝泉、曲雪峰、北京工联培训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6)二中执字第515号]过程中,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2006)二中执字第51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强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