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连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114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枫,女,1980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16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连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连枫,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6月9日下午15时许,经事先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连枫在福州市台江区万寿一道18号附近路边,将0.75克冰毒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某。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已没收上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连枫的供述、证人卢某、刘某、欧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前科判决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连枫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0.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连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连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连枫供犯罪使用的小米牌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上缴国库。连枫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连枫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连枫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案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连枫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0.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连枫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连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因此连枫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志伟审 判 员 林 樑审 判 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卞丹郦书 记 员 郑超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