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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艾显清与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显清,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346号原告:艾显清,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阿勒泰市宏源租赁站业主,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447L。法定代表人:张学生,总经理。原告艾显清与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艾显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显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显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显清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