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剑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剑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0号罪犯黄剑沨,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福州市台江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620元。其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剑沨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剑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655分;获得4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362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剑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剑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