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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敏,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女,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新华路**号。经营者:龚卫飞。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工资争议一案,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6)第4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于2016年12月1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王晓敏工资共计人民币4693元。因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注册登记地港闸区新华路52号查找,既未找到该地址,也未找到该企业。经向涉案工人了解,被执行人在注册登记地无企业,被执行人在秦灶新村租住房内经营。承办人根据工人提供的线索,前往秦灶新村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龚卫飞已不在该处经营,根据该处现租住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该新村门口超市楼上查找被执行人经营者。在该新村门口超市楼上找到龚卫飞的雇主吴小军。经向吴小军了解,龚卫飞曾受雇于吴小军,不存在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经营的事实,因龚卫飞曾雇佣的工人多次上门讨要工资,其无力支付工资,龚卫飞现已辞职去山东打工,现无法联系,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通知涉案工人集体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经营者的下落。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69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晓敏,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谈话笔录、执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港闸区龚顾服装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龚卫飞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