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丙文与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文,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573号原告:张丙文,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7275-3。法定代表人:杜卫剑,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迪菁,公司员工。原告张丙文与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丙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丙文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