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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丙文与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文,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573号原告:张丙文,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7275-3。法定代表人:杜卫剑,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迪菁,公司员工。原告张丙文与被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丙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丙文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