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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英、罗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泽英,罗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7370号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谢映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泽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英、罗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