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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顺旺与贾金山、泊头市亚晟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旺,贾金山,泊头市亚晟机械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022号原告:王顺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贾金山,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亚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白王庄。法定代表人:綦建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九号衡水联众商贸有限公司昆仑大酒店一分店。负责人:周重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旺诉被告贾金山、泊头市亚晟机械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顺旺负担。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