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卓家剑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卓家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81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卓家剑,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卓家剑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