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胡致华与喻羽民、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致华,喻羽民,李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1274号原告:胡致华,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喻羽民,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李香兰,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致华诉被告喻羽民、被告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致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致华负担。审 判 长  韩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程菊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