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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逄增栋、刘西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逄增栋,刘西月,杨绪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9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松云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693888。代表人:胡德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汝鹏,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逄增栋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西月,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绪亭,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被告逄增栋、刘西月、杨绪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西月、杨绪亭新的真实有效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刘西月、杨绪亭下落不明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并且同时预交公告费105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