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翁金根、徐应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金根,徐应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金根,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应善,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翁金根与被执行人徐应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1123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翁金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应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翁金根投资损失191264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财产已由丽水市中院查封及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翁金根申请(2017)浙1123执1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