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6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邓爱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刘新明,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力铭,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代表人:顾恩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成,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鲁109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新明名下的鲁K×××××号车辆,现本案已判决结案,且被申请人刘新明已履行赔偿义务,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邓爱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新明名下的鲁K×××××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苗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倩倩书 记 员 陈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