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开富名下云AXXX**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由于该车不能实际扣押,故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