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454郑兴田与李玉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田,李玉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2454号原告:郑兴田,男,1949年12月2日生,汉族,渔民,住本市连云区。被告:李玉刚,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连云区。原告郑兴田与被告李玉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兴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相邻住户。2015年左右被告在原告居住房屋东院墙违规搭建房屋1间,致使原被告相邻房屋原宽为77公分的排水沟变为不足20公分,致使排水不畅且给原告的院墙及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2016年回到住址房屋时发现该情况,遂多次找到被告及所在村委会,但该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玉刚辩称,1.1962年大队批准建房,因我家人口较多,故分的地比较大,我家西边原住户张志连向我家借了一部分,1964年开始我家陆续建房,在此过程中我有部分土地未建房。后张志连将其房屋卖给原告。2.2010年我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再我家西侧建设洗澡间,该洗澡间部分占用我家宅基地范围,部分占用了公用的土地,当时建该洗澡间时,原告妻子也在现场。3.原告家建的东屋也占用了公用的土地,即两家公用的水沟,东屋的西山头也占用了我家宅基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兴田、被告李玉刚为本市连云区连岛镇西连岛居民,双方系相邻住户,二户中间为公共通道,为排水使用,双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记载该公共通道最窄处为0.77米宽。2010年左右,被告李玉刚在其西屋北侧建设洗澡间一处,因该洗澡间占用了部分共同通道,致使现有公共通道最窄处不足0.15米。被告另在洗澡间北侧加盖红色弧形砖墙一处,该砖墙亦占用部分公共通道。砖墙以北即为大海。另认定,原告家亦在与被告所建的洗澡间西侧建设了东屋,但该东屋以原告家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记载的东院墙为界,并未超出土地权证的范围。因公共过道无法进入,原告家东屋部分外墙至今尚未粉刷。原告以被告建设洗澡间导致双方共同的公共通道变窄致使排水不畅且其无法通过公共通道维修院墙及房屋为其带来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庭审中,原告将诉求明确为:以被告家西屋西墙(南北走向)向北的延长线为界点,将被告所建的洗澡间拆除。原告另主张被告所建的洗澡间北侧的红色砖墙亦占用了公共通道并要求拆除。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照片、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手绘图、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两家共同通道间隔最窄处为0.77米,双方为维护自家外墙必须使用该空间,故该公共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双方均不得妨碍对方对该间隔空间的合理利用。被告建设的洗澡间挤占了公共通道致使原告无法利用该通道维护修葺自家外墙,影响了原告的对该过道的合理利用,故原告要求以被告家西屋西墙(南北走向)向北的延长线为界点,将被告所建的洗澡间拆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该洗澡间北侧的红色弧形砖墙,虽系占用部分共同通道修建,但并未影响原告利用共同通道,且该墙之后即为大海,该墙具备阻却危险发生的功能,故本院对原告拆除该砖墙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用原被告两家之间公共通道所建设的洗澡间西侧部分予以拆除(具体拆除部分为:以被告李玉刚家西屋西墙向北的延长线为界线,洗澡间位于该界线西侧的部分);二、驳回原告郑兴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玉刚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何宝国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