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素彦与被告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彦,刘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305号原告:邓素彦,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刘健,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原告邓素彦与被告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素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素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素彦负担。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