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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怀文与刘庆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文,刘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刘庆海,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李怀文与被执行人刘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9500元,案件受理费143元,保全费21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9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庆海名下位于宜里镇青松沟村的111.69亩土地,由申请执行人租种5年并享受该五年的所有土地补贴,用以冲抵被执行人的上述欠款及费用。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