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艳萍与广元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保19号申请保全人:梁艳萍,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保全人:广元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曾理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梁艳萍与被保全人广元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81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广元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