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251号原告:王明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俭。原告王明华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明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 判 员 苏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湘慧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