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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8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陈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国,陈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132号原告:王世国,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荷根,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世国与被告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荷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世国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荷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荷根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9月2日、10月3日向原告王世国借款10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于2014年9月8日借款5500元,合计借款45500元。被告陈荷根均在借款当日出具借条各一份。借款后,被告陈荷根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世国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45500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陈荷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