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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红桂、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桂,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付红桂,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位斌。申请执行人付红桂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红桂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红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