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与许敬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许敬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6号。负责人:黄应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敬望,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敬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753元。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大冶市供电公司有工资收入,并依法采取了扣留措施。3、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敬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