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以琳、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琳,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以琳,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利。申请执行人王以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3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千味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案款86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7]第24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