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小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小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41号罪犯袁小江,男,1992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252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袁小江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小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72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072分,获得表扬5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小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