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玲杰运输毒品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8刑申15号孙玲杰:你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本院予以审查。你申请认为,体内藏毒和矿泉水瓶中藏毒的事实系其主动交代,体内藏毒应认定自首,矿泉水瓶中藏毒是因你的交代为以后公安机关查获类似藏毒提供了很大帮助,应认定为立功,本案判决没有体现从轻。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本院经审查,你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理法规,携带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受到刑事处罚。你申诉认为体内藏毒及矿泉水瓶中藏毒系你主动供述,应认定你自首、立功。经在案证据证实,边防执勤警察查获你裆部藏匿毒品后,即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过讯问,你供述了体内及矿泉水瓶中藏有毒品的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立功,但原判决中已体现了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你认为体内及矿泉水瓶中藏毒系你主动交代,应认定自首、立功的申诉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再审本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