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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金泉、胡文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泉,胡文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胡文粦,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金泉与胡文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闽03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文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文粦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