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雪梅与被申请人钱家颍、李伟强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梅,钱家颍,李伟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116号申请人:张雪梅,女,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被申请人:钱家颍,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李伟强,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张雪梅与被申请人钱家颍、李伟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家颍、李伟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雪梅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家颍、李伟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