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郝志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郝志英,女,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复兴区。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工商联大厦C座六楼。负责人:吴尚霞,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郝志英申请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2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志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志英因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已在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志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29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志英赔偿款840.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安兵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