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更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诉莫文龙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文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更1373号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罪犯莫文龙,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闸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文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刑更4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提出(2017)沪司狱医减4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4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并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代表陆某、邵某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某,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莫文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文龙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莫文龙减刑。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莫文龙的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莫文龙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莫文龙减刑。罪犯莫文龙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文龙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等奖励。还查明,罪犯莫文龙罚金刑已履行过半,违法所得尚未退赔。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莫文龙的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莫文龙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案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莫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其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力,减刑幅度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金淼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俞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