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向明、姚春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向明,姚春红,翁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东升街57-67号。法定代表人俞寅。被执行人:姚向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姚春红,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翁泽辉,男,汉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向明、姚春红、翁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461270.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3461270.7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