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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21号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三道村长石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高旺,经理。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云街899号。法定代表人阚学芬,经理。被申请人王宇,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28,235元或相应财产,并以自己名下的328,235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宇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8,235元或相应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2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