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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招才与监利县白螺镇人民政府、龚小三、丁先忠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招才,监利县白螺镇人民政府,龚小三,丁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万招才,男,1995年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监利县白螺镇。被执行人监利县白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监利县白螺镇。法定代表人:宋长虹,监利县白螺镇人民政府镇长。被执行人龚小三,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白螺镇。被执行人丁先忠,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本院在执行万招才与监利县白螺镇人民政府、龚小三、丁先忠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