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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联灵、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联灵,高强,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郭联灵,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高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华,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联灵与被执行人高强、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强、林华应当偿还郭联灵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高强、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强、林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部分存款并已经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强、林华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将高强、林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强、林华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