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与黄江、吴政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黄江,吴政娟,贵州安顺市平坝区启航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贺祝华,陈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556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中山大厦商铺。法定代表人:李竟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兴友,男,1965年8月25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支行综合业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原平坝县)环东路51号附3号,住平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江,男,1985年10月20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夏云镇毛栗村1组,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吴政娟,女,1988年7月26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夏云镇老岛村桥上组16号,住址同上。被告:贵州安顺市平坝区启航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中山南路金鑫大厦1单元501室。组织机构代码:35359914-3。法定代表人:黄江,职务:经理。被告:贺祝华,女,1972年3月9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陈国华,女,1956年3月24日,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