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2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余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