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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2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余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