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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395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小琴,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