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永跃、谢云等与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跃,谢云,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534号原告:苏永跃,男。原告:谢云,女。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中都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973951524(1-1)。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永跃、谢云与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苏永跃、谢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永跃、谢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跃、谢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计2823.50元,由原告苏永跃、谢云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利审 判 员 王绘宇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兴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