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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晶、杨晓东与钟英志、于军妹、天圆检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杨晓东,钟英志,于军妹,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02民初1487号原告:田晶,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杨晓东,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仲卿,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英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于军妹,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64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于军妹,执行董事。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志(于军妹丈夫),住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号楼*单元****室。原告田晶、杨晓东与被告钟英志、于军妹、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晶及其与原告杨晓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仲卿,被告钟英志——亦为被告于军妹、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检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晶、杨晓东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16年8月1日田晶、杨晓东分别与钟英志、于军妹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书》;2、判令天圆检测公司将田晶、杨晓东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登记股权分别为田晶97%,杨晓东3%。事实和理由:杨晓东受让案外人曹桂秋的股权成为天圆检测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月28日,田晶受让案外人田辉玉的股权成为天圆检测公司的股东,担任监事。田晶出资485万元,持有97%的股权,杨晓东出资15万元,持有3%的股权。2010年9月17日,案外人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房地产公司)向钟英志借款600万元。2011年1月27日,鑫泰房地产公司又向钟英志借款200万元。2015年2月6日,鑫泰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人,田辉玉、陆家明作为担保人与钟英志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1份《借款协议》,协议对上述借款的偿还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因鑫泰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钟英志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9日,丹东中院做出(2015)丹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判决鑫泰房地产公司偿还钟英志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田辉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钟英志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丹东中院依法查封了鑫泰房地产公司9处房产以及天圆检测公司273项仪器设备。但鑫泰房地产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钟英志的执行债权无法有效实现。因丹东目前只有5家拥有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公司,且国家已不再批准设立,而天圆检测公司拥有10大项检测资质,市值可观,钟英志作为丹东市丹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建筑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价值非常了解,便提出将天圆检测公司转让给钟英志、于军妹。由于田辉玉是田晶的父亲,杨晓东是田辉玉的司机,因此田辉玉代表田晶、杨晓东与钟英志商谈天圆检测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作为天圆检测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条件,钟英志、于军妹受让田晶、杨晓东股权的同时,放弃对田辉玉享有的800万元本息的执行债权。后田辉玉通知田晶、杨晓东,钟英志同意上述条件,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5月,钟英志、于军妹与田晶、杨晓东签订了《转让出资协议书》,并于2016年6月8日接管了天圆检测公司。因超过了工商部门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应钟英志、于军妹要求,田晶、杨晓东于2016年6月又分别与钟英志、于军妹重新签订了1份《转让出资协议书》,2016年8月8日,钟英志、于军妹自行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但让田晶、杨晓东无法接受的是,钟英志、于军妹接收天圆检测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反悔,拒绝放弃对田辉玉享有的800万元本息的执行债权,仍然要求丹东中院继续执行。另据田晶、杨晓东在公司移交前保留的天圆检测公司2016年5月的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6年5月30日,天圆检测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本权益)高达19680965.22元,即使冲抵田辉玉所欠钟英志的800万元本息债务,天圆检测公司仍有巨额盈余。田晶、杨晓东认为,涉案《转让出资协议书》虽然是田晶、杨晓东亲笔签署的,但田晶、杨晓东将天圆检测公司转让给钟英志、于军妹的前提是,钟英志、于军妹不仅承接天圆检测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而且放弃对田辉玉享有的800万元本息的执行债权,否则田晶、杨晓东不会仅以出资额的价格转让天圆检测公司的股权。现钟英志、于军妹单方毁约的行为属于欺诈。更为重要的是,在钟英志、于军妹不放弃对田辉玉享有的800万元本息的执行债权的情况下,仅以出资额的价格取得价值上千万元的天圆检测公司,对田晶、杨晓东而言显失公平钟英志、于军妹、天圆检测公司共同辩称,田晶、杨晓东陈述借款800万元、法院裁决部分及天圆检测公司转让都是事实。但天圆检测公司在转让给钟英志、于军妹时,账面资产是负值,没有应收款,只有应付款,股权转让时田辉玉的女儿田晶、司机杨晓东到工商大厅进行的股权转让,接手后天圆检测公司经过审计,结论是天圆检测公司对外欠款及担保为2400万元,不包括田辉玉和杨晓东利用天圆检测公司不是防伪的常用章在外借款1000多万元。转让时只是说顶部分债务,但审计报告出来后再没有谈。请求依法驳回田晶、杨晓东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天圆检测公司的资产情况。田晶、杨晓东提供的天圆检测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收检测费明细、固定资产明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截止到钟英志、于军妹接管天圆检测公司、即2016年6月30日前,天圆检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9477939.61元,钟英志、于军妹接管天圆检测公司后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为3963103.09元,同时证明钟英志、于军妹接管天圆检测公司时,天圆检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900余万元,双方股权转让价款明显不对价,且此后短短3个月,将公司所有者权益减为399万余元,该行为有悖常理,不具有客观性。三名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天圆检测公司账面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9477939.61元,至2016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3963103.09元等财务情况。2、关于钟英志与案外人田辉玉协商受让天圆检测公司股权时是否承诺抵销田辉玉所负800万元债务本息的问题。田晶、杨晓东提供了田辉玉、姜秀波的证言,田辉玉证明双方协商田晶、杨晓东将天圆检测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钟英志、于军妹,抵销田辉玉所负上述债务的事实。三名被告对田辉玉的证言质证:“800万欠款田辉玉一分钱也没有还我,我是被逼无奈才接的公司,我和田辉玉没有书面约定。”对姜秀波的证言质证:姜秀波说签转让协议时田辉玉问合同什么时候签不属实,实际上是我问合同什么时候签。姜秀波的证言能够反映出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有其他事项,与田辉玉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田晶、杨晓东提供的天圆检测公司的财务报表,三名被告提供的股权转让时委托丹东汇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天圆检测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5月31日天圆检测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19013271.70元)反映内容,以及在条件不明确的前提下即将一个公司的全部股转让出去也不符合常理来判断分析,钟英志承诺以股权抵销田辉玉所负800万元债务本息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田晶、杨晓东无偿转让股权的目的是用以抵销田辉玉所负债务,钟英志故意向田辉玉作出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诱使田晶、杨晓东签订转让出资协议,钟英志、于军妹在办理完股权转让登记后,却依据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田辉玉所负债务予以执行,构成欺诈。田晶、杨晓东主张撤销转让出资协议的请求,具有理据,应予支持。钟英志、于军妹、天圆检测公司的抗辩理由,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如果认为受让标的存在瑕疵,可以主张相应权利,但同时取得天圆检测公司全部股权和田辉玉所负800万元本息债权显然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田晶、杨晓东分别与被告钟英志、于军妹之间订立关于被告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钟英志、于军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田晶、杨晓东将被告丹东天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原告田晶、杨晓东,登记股份分别为原告田晶97%,原告杨晓东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钟英志、于军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恩杰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马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