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骏豪、李骏杰、李家伦等与周忠齐与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家伦,陈祖香,周忠齐,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93号原告:李某1,男,201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李某2,男,201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李某1、李某2的法定代理人:李明春(原告李某1、李某2的父亲),男,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李家伦,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陈祖香,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贵,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忠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凉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26199C。法定代表人:谢世康,董事长。原告李某1、李某2、李家伦、陈祖香与被告周忠齐、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李家伦、陈祖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李家伦、陈祖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李家伦、陈祖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