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941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宇洪伟,该厂厂长。被告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与被告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723543.5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5日中标中国联通甘肃传送网建设线路工程防腐木电杆招标采购等事宜予以细化和完善,原告自中标生效之日起,陆续供给防腐木电杆满足工程需要到2014年8月初初验核对2014年6月10日之后的为2014年工程防腐木杆根数,作为联通结算的依据,总货款4308858.85元。到目前为止,被告汇款2585315.32元,尚欠1723543.53元未给付,现原告状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没有工商登记信息,不具有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以”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名称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源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对被告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6元,退回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防腐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萍????????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