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福成与张兴国、刘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成,张兴国,刘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成,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盐丰营村127号。被执行人张兴国,又名张三焕,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个体户,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盐丰营村。被执行人刘美蓉,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金沙滩镇盐丰营村,系被执行人张兴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成与被执行人张兴国、刘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贯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