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香婵与张培霞、万荣县青谷永兴果业专业合作市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婵,张培霞,万荣县青谷永兴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香婵,女,42岁,汉族,万荣县人。被执行人张培霞,女,45岁,汉族,万荣县人。被执行人万荣县青谷��兴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启军。杨香婵与张培霞、万荣县青谷永兴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7)晋08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8日在万荣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万荣县青谷永兴果业专业合作社企业及法人名称,2017年8月18日查封了果库专用铁架600个。经查,被执行人张培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