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范桂月焦永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范桂月,焦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6162-8。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省,男,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范桂月,女,1977年10月25日生,原住湖南省宜章县,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焦永江,男,1982年9月2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桂月、焦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范桂月、焦永江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57178.04元、利息2972.99元、复利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元、执行费814元、公告费1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范桂月、焦永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桂月、焦永江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范桂月名下位于彭水县的房屋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