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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秀丽与王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秀丽,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84号申请人武秀丽。被执行人王静。武秀丽申请王静人格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静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