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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袁益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袁益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31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3幢1001室。诉讼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辜成龙,男,29岁,系公司员工。被告:袁益军,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袁益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