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9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谭玉珍与李正华、蔡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珍,李正华,蔡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9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玉珍,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正华,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蔡春芳,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谭玉珍与李正华、蔡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春芳在位于南漳县绕城大道与凤凰大道交汇处,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29号楼共6层,建筑面积为6600平方米开设的“南漳县万丽富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春芳开设的位于南漳县绕城大道与凤凰大道交汇处,南漳县万丽富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二、该酒店在查封期间不的转让他人经营。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达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