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茂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丁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茂丁,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茂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世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茂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光泽县公安局民警到司前乡岱坪村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活动,被告人叶茂丁主动将其购买来的2支土铳上缴。经鉴定,该2支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案发后,被告人叶茂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茂丁到大岐山砍毛竹,下山的时候叶茂丁遇到两个中年男子,两中年男子向叶茂丁兜售2支土铳,经过讨价,叶茂丁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支土铳,之后该2支土铳一直存放在叶茂丁家中,2016年间叶茂丁持其中一把土铳到稻田里赶野猪,之后未再使用土铳;叶茂丁未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土铳2支、黑火药18克、红火药10克、钢珠33粒,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提取物证登记表、全国枪支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材料、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茂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叶茂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叶茂丁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叶茂丁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茂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茂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扣押的土铳二支、黑火药十八克、红火药十克、钢珠三十三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光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卫国人民陪审员 郑梦明人民陪审员 章 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璐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