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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时代与河南建业联盟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代,河南建业联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986号原告:时代,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业联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封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时代与被告河南建业联盟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代以案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代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时代负担。审判员  杜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召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