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3135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1,男,14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刘慧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