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双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世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双龙支行,刘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双龙支行。被执行人:刘世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双龙支行与刘世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世明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郊小麦溪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刘世明及相关人员于2017年6月25日前迁出该涉案房屋,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世明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